《拿破仑时代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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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破仑时代- 第153部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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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地推行法国制度的做法,形成了鲜明的对比,虽然后两个国度对接受改革
更不具备条件。这究竟是由于他疏忽大意考虑不周,或是由于他对大公国的
前途尚无把握,是很难断言的。贝格大公国的居民已被置于巴黎的最高法院
管辖区域之内,这似乎预示着行将合并;他们已多次要求并入帝国,以便替
他们的产品打开新的市场;但是他们在亚琛和明兴…格拉德巴赫的竞争者提出
强 烈抗议,因而使他们的合并要求未能如愿以偿;无论如何,看来如果拿破
仑有意并吞贝格大公国,他原可加紧进行同化工作的。
拿破仑在对待威斯特法利亚王国上的做法则迥然不同,从建国一开始在
原则上就引进了法国制度,而且雷厉风行,不稍懈怠,以致在拿破仑支配下
的德意志中,它变成了模范国,正如意大利王国在亚平宁半岛所起的作用一
样。然而威斯特法利亚王国是由一些彼此差异极大的地区组成的,如不伦瑞
① 买回权(retrait)指封建领主在其所授与他人的领地被后者出卖时,可以买回的权利。——译者

克公国、黑森…卡塞尔选侯邦、普鲁士的领土咯耳伯斯塔特与明登、从汉诺威
分出来的奥斯纳布吕克与格廷根,还不必谈其他一些世俗化了的教会领地或
降格附庸之类的小邦;总共加在一起有二百万居民。1810 年1 月14 日,汉
诺威剩下的领土也并入了该王国,但到同年12 月13 日,它又失去了汉诺威
的北部。甚至在热罗姆还没有到达即位时,1807 年11 月15 日就已颁布了一
部宪法。这部宪法提交给被召到巴黎来的该国名流绅贵代表团;代表团成员
都是由贵族推派产生的,他们提出了一些要求,这些要求中现在看起来有些
是很有代表性的,它们证实了在这个本质上是德意志的国度,正如在德意志
其他地方一样,社会问题乃是首要的考虑。这些人对废除农奴制度提出了一
些保留,坚持必需补偿,至少要能抵偿对物的权利,他们还要求延缓施行《民
法典》并保持贵族的“补充继承人的指定”与长子世袭财产。拿破仑当然是
坚持己见的。他不折不扣地规定要贯彻现代国家的各项原则:政权和行政组
织的统一、中央集权、司法和执行机关的分立、执行机关的分工、公民平等、
宗教自由,最后还要成立立宪政府。这个政府包括四个部、一个国务秘书厅
和一个参政院,还有由国王任命的各郡政府,它们有权提名地方政府和治安
法官的人选,并负责选举一个有一百名议员组成的立法议会,其中七十人从
土地所有者中选出,十五人从商人和工厂主中选出,十五人从自由职业中选
出。法国的行政组织和司法机构,以及征兵制度都是一整套地搬过来,《民
法典》也是如此照搬,其后果当然是也要废除一切特权、农奴制和行会。
威斯特法利亚的政府由一个法国人的摄政会议负责,其中有伯尼奥、西
梅翁和若利韦;拉格朗热将军出掌陆军部,约翰·德·米勒出任国务秘书大
臣。热罗姆下车伊始就推翻了原有的人员任命,以便安插他带来的一些冒险
之徒;这个年青人素来沉湎于花天酒地,他举债一千万,从而使财政困境更
为恶化。可是新制度的推 行却坚定不移地逐步铺开。法国的租税如土地税、
人身税、营业税、间接税、印花税等都开始征收,虽然事先也曾交立法议会
通过;国债都统一并确定下来;公证制度和抵押机构都组织起来。王国的多
数居民是新教徒,热罗姆此时取代原有各邦邦君成为大部分僧侣的首领;他
也没同罗马教廷签订教务专约,便擅自遴选天主教的神甫;取得公民权的犹
太人获准设立一个宗教监会;户籍制度开始执行,但仍交由僧侣办理;1810
年,全部遭到取缔的教务监理会和隐修院等天主教会的绝大部分产业,都予
以没收并公开拍卖。只有土地改革尚未实行。宪法只规定取缔农奴制度和对
人的权利,而何谓对人的权利仍须以几个法律加以明确规定。至于对物的权
利的赎买,1809 年颁布的税率已加以解决;在这些地区里,农民所受压榨最
甚的是劳役,政府对劳役加以明确规定下来,并禁止予以增加、改变和出卖。
然而农民往往拒绝履行劳役,也很少同意赎买。因此政府必须三令五申来确
定义务,在等待农民能下定决心表示同意期间,法庭似乎不顾《民法典》的
规定,力图保持份地的完整,以便保证租税的缴纳和劳役的分派。另一方面,
政府却要求郡守加快分割村社公地和取消公共牧场,以便加速消灭理论上已
废除了的耕地强迫轮休。
贵族由于丧失了等级的特权而受到沉重的打击;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贵族
也感到差堪自慰,因为他们获得了高官显职,极少法国人来到这个王国,王
国政府可以就地不受限制地起用德意志人。有些曾在普鲁士做官的人就为新
国王热罗姆效劳,如哈登堡亲王的表弟比洛、马尔恕斯、舒伦堡和多姆等;
一个不伦瑞克人沃尔夫拉特男爵出任内政大臣;施特龙贝克对引进《民法典》

贡献很大;由选举产生的各机构和军队中充满了贵族。至于资产阶级,至少
可以看出许多文化人接受或保持了职位,如莱斯特、马滕斯、雅各布·格林,
更不必谈约翰·米勒了。
1810 年12 月宣布的合并把第三块德意志领土置于拿破仑统治之下,其
中包括汉诺威的北部、汉撒各城市和贝格公国四分之一土地,以及分布在这
些领土之中的一些小王侯的辖地等;1811 年1 月22 日,奥耳登堡也并入其
中。这一块领土分为三个郡,由一个总务委员会管理;正如同一时期在伊利
里亚一样,拿破仑在这里也毫不迟延地推行法国制度,1811 年12 月9 日宣
告施行《民法典》;采邑及其继承权、农奴制度、对人的权利、领主的各项
尊荣特权、桥梁道路通行税、独占权、渔猎权等等一扫而光,不予补偿,而
在威斯特法利亚王国,尤其是在贝格大公国里,这些改革则是经过多次反复
才完成的。然而,合并时间过短,以致未能深刻改变这里的社会关系,当地
居民也不象其他各地居民那样领略到改革的好处;因为合并的目的是想要彻
底执行大陆封锁,这必然要实行极其严竣的军事统治以取缔走私活动。
在来因邦联其他各邦中,拿破仑并不能为所欲为。各邦的王侯对他们新
获得的主权小心防护,唯恐或失,他们接受与法国结成永久同盟并成为拿破
仑的被保护国,只是由于畏惧拿破仑把奥地利割让的领土据为己有,从而在
德意志南部建立起有如蒙特热拉说过的一个“法国郡守府”;作为交换条件,
拿破仑把他们的主权写进邦联条例上,并延缓召开议会直到实现普遍和平的
时候。他说过:“建立制度的时机还没有成熟”,在此期间,他展开了劝说
活动:1807 年在米兰,1808 年在埃尔富特,他都提出了关于采用《民法典》
的或多或少明确的倡议,并责成他的外交官们去加以推荐。如果不是由于开
明专制传统,和形势促使王侯们采用一部分他的新制度的话,拿破仑或许根
本得不到王侯们丝毫的让步。蒙特热拉在巴伐利亚,赖岑施泰因在巴登都与
拿破仑抱着同样的理想,另一方面,这些邦国中最大的几个由于突然增添了
来源各异的领地——如奥地利辖地、教会领地、降格附庸的土地、旧日的自
由城市等等——而出现了各种不同政体,各种特权和各种素来势难两立的宗
教信仰拼凑在一起的混乱不堪的局面;当务之急是要把这些都融为一体,而
要做到这一点只有采用法国模式,此外似乎别无更好办法。最后,这些邦国
还要设法找到建立一支强大军队所必需的金钱和兵员,有了强大的军队才能
满足拿破仑的要求,而一旦拿破仑被打败,也才能对他战斗,并且可以自卫
以防胜利者主张收回拿破仑已划给了它们的那些领土。因此之故,这些新建
国家,以及那些获得领土最多的国家,一般说来都实施了最深刻的变革;这
些国家也因此都无意采用立宪政体,尽管在理论上法国仍保持着立宪政体,
因为这些国家的统治者都不愿受到宪法的限制;最后,解放农奴也被置于次
要地位,甚至完全置之不理,因为开明专制从未破坏君主与贵族的联盟,而
约瑟夫二世曾因主张破坏这个联盟而付出过沉重的代价。在这个意义上讲,
尽管南部德意志各国都曾效法法国,它们还是更近似普鲁士,因为普鲁士为
了富国强兵进行改革之时,仍然在讨好贵族。
人们原来揣测,至少在美因河畔完全凭空拼凑起来的两个公国,即法兰
克福和维尔茨堡两个大公国,拿破仑的势力应该是无保留地支配一切。实际
上,他在法兰克福大公国的势力确是巨大的,但在维尔茨堡大公国却绝非如
此,虽然以前的托斯卡纳公爵变成维尔茨堡大公后很拥护拿破仑,并且在拿
破仑的宫廷里甚为得意。拿破仑自知必须同他的德意志盟友搞好关系,对于

这一点最好的证明无过于他对维尔茨堡大公的态度。费迪南确知他在1809
年同奥地利签订的条约使他受到保护,而且在拿破仑第二次结婚后,他既是
出自哈布斯堡皇室,而更见重于拿破仑。相反地,法兰克福大公达尔贝格的
一切都得自拿破仑。在1803 年他还是美因茲大主教的助理时,他是各教会选
侯中唯一曾得到领土补偿的人,他得到了累根斯堡、阿沙芬堡侯国和韦茨勒
城;到1806 年,他被提升为全德意志首席主教,又获得几处降格附庸的领地,
特别是得到了法兰克福城。在那些以前的自由城市里,他只委派专员,并就
当地居民所拟订的候选人名单遴选元老院议员,而并没有取消它们的自治
权。到1810 年,他被迫把累根斯堡割给巴伐利亚,因此而得到的补偿是富耳
达与哈瑙两城,就在这个时机他被晋升为大公,而以欧仁为储君。他的治下
计有居民三十万人,1810 年8 月16 日的特赐令状给这些居民建立统一的行
政和司法机构,同样的租税和统一的度量衡;令状还宣布了宗教自由,废止
特权和农奴制,取消行会而实现劳动自由。达尔贝格是一个十八世纪的高级
教 士,热诚相信启蒙思想,是一个奉行约瑟夫二世政策的人,他确信这些措
施都是符合理性的,对于这一点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怀疑他。但他又是一个虔
诚的天主教徒和一个忠于本民族的德意志人,他亲眼目睹世俗化运动和结束
神圣罗马帝国,不无忧伤;但是这个老于世故,善于逢迎的人决无意做出牺
牲,而他的利益和癖好都使他要讨好拿彼仑。他在1810 年采用了《民法典》,
1812 年采用了《刑法典》。虽然他赞赏法国制度,但却并不是满腔热情地爱
戴它,他始终慎重对待他的臣民,特别是对与他同一出身的贵族。
因此法兰克福大公国在一些细节的具体事务上,还是比威斯特法利亚王
国落后得多;而达尔贝格统治的时间确实也比热罗姆更短。大公国的中央权
力机关有一个内阁由阿尔比尼和博伊斯特参加,一个参政院和等级议会,议
员由大公任命终身任职的选民提名,并按职业分院议事,正如在意大利和威
斯特法利亚一样。大公国全国划分为四个郡,各郡所设机构与名称都同法国
一致。公社也是如此,以至法兰克福城失去了它的元老院和一切表明它独立
地位的机构;但是在郡和公社之间则保留下“乡区”或称“司法区”的原有
机构,它继续同时行使行政和司法的权力。另一方面,虽然仿效法国开征了
一些新税,如注册税、印花税、专利税、间接税等,并且也废除了免税特权,
这些都使租税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统一,但是仍然容许并入大公国的各地区
保留其原有的传统租税、预算、会计制度和国库,而大公国的财政部只收盈
余款项而已。
1813 年,大公国进行司法改革:全国设一个最高法院,两个上诉法院,
每郡设一个民事法庭和一个轻罪法庭;但是初审仍保留了领主的司法权,而
教区法官也仍保留他们的裁判权,这一特征可以用达尔贝格本人的主教身分
来说明。尽管宣布采用了《民法典》,宗教自由仍未得到承认,因为宗教婚
礼仍然是有强制性的;在这方面所做到的只是对异教的容忍而已。1807 年准
许犹太人购置地产与从事某些经营,同时却仍限制他们只能聚居在某特定区
域,仍征收犹太人特种税,他们也不能享有公民权。法兰克福城的犹太人为
数众多而且富有,他们在1811 年赎买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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